全球金融監管機構
收錄全球54家金融監管機構信息,涵蓋監管牌照、監管披露及監管黑名單等,協助投資者了解金融機構的合規及風險狀況。

美國全國多州許可系統與登記處 NMLS
NMLS® Consumer Access℠ 是由全國多州許可系統/全國抵押貸款許可系統和註冊處 (NMLS) 提供的免費公共服務。它使消費者能夠核實抵押貸款、消費金融、債務減免和貨幣服務公司、分支機構和個體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州級經營許可證。所有使用者必須遵守平台的《使用條款協議》。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 FinCEN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是美國財政部下屬的一個局。 FinCEN的負責人由財政部長任命,並向財政部恐怖主義和金融情報次長匯報。 FinCEN的任務是通過對金融情報的收集,分析和傳播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戰略運用來保護金融系統免遭非法使用,並打擊洗錢活動,促進國家安全。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 CSA
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匯集各省和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共同交流理念,致力於制定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確保加拿大證券業的順暢運作。透過合作制定規則、法規和其他項目,CSA有助於避免工作重複,並簡化尋求籌集投資資金的公司以及其他投資行業從業者的監管流程。
加拿大的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中心 FINTRAC
加拿大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成立於2000年,是加拿大的金融情報單位,總部位於渥太華。 FINTRAC依據《犯罪收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PCMLTFA)及其法規成立,並在其範圍內運作。 FINTRAC主要負責偵查、預防、威懾加拿大金融業的洗錢、恐怖融資以及其他威脅加拿大金融業安全的活動。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機構的綜合監管機構。 1970年,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促使在1971年1月1日成立了MAS。該法案的通過賦予了MAS監管新加坡金融服務業的權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被授權擔任政府的銀行家和金融代理人。它也受委託來促進貨幣穩定,以及製定有利於經濟增長的信貸和匯率政策。 1977年4月,政府決定將對保險業的管理歸入MAS。 《證券業法》(1973)的監管職能也於1984年9月移交給了MAS。 MAS現在管理與貨幣,銀行業,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有關的各種法規。自2002年10月1日與貨幣事務委員會合併以來,MAS還承擔貨幣發行的職能。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C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於 1989 年成立,是一家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附屬法例賦予證監會調查、糾正及紀律處分權力。 SFC獨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而經費主要來自交易徵費及牌照費用。證監會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致力於加強和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穩健,從而令投資者和業界的利益得到保障。
日本金融廳 FSA
日本金融服務局(FSA)監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務提供商,包括外匯經紀商。 FSA的最終目的是維持該國的金融體係並確保其穩定性。它還負責保護證券投資者,保險保單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種不同方式實現其目標,包括制定規劃和政策,監督金融服務提供商,監督證券交易以及審查私營部門的金融機構。 FSA成立之初只是一個行政機構,但是在2001年成為日本內閣府的外部代表時,其職責有所擴大。它不僅接管了金融重組委員會的職責,還負責承接破產的金融機構。如今,FSA對日本財務大臣負責,並承擔著廣泛的責任。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FCA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是英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但獨立於英國政府運作,並通過向金融服務業成員收取費用來獲得資金。 2012年12月19日,《金融服務法2012》獲得王室批准,並於2013年4月1日生效。該法案為金融服務建立了新的監管框架(FCA),並撤銷了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FCA監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金融公司,並維護英國金融市場的完整性,著眼於零售和批發金融服務公司的行為監管。
德國聯邦金融管理局 BaFin
在2002年之前,德國的金融行業監管工作由三個獨立的機構負責。隨著《金融服務和一體化法》的通過,BaFin於2002年5月成立。該法令和三個機構合併的目的是創建一個能夠覆蓋所有金融市場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合併後的機構分別是聯邦銀行監管辦公室,聯邦證券交易監管辦公室和聯邦保險監管辦公室。隨著《2003年銀行法》的通過,BaFin承擔了進一步的責任,其目的是增強對客戶的保護並提高德國金融體系的聲譽, 還擁有監測金融機構的信譽、並收集有關它們的詳細信息的額外權利。這一特殊責任是與德國央行共同承擔的。目前,由於歐洲中央銀行正在接管監督銀行業的責任,BaFin正處於一個過渡階段。
杜拜虛擬資產監管局 VARA
迪拜虛擬資產監管局(VARA)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酋長國設立的虛擬資產專門監管機構,成立於2022年,根據《迪拜虛擬資產法》設立,隸屬於迪拜世界貿易中心管理體系下的監管框架。
阿布達比全球市場 ADGM
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金融服務監管局(FSRA)的成立旨在倡導穩步發展的金融服務環境,並通過管理任何潛在的風險曝光和不良影響來維護整個國際金融中心的完整性。 FSRA的政策以及對ADGM規章制度的遵循仿照並遵從了國際公認的標準,確保金融實體正常運作,市場參與者在平等的競爭環境中蓬勃發展以及投資者的最佳利益受到保障。 FSRA提供最高水平的監管透明度和參與度,並通過公開諮詢以及參與規則和政策的引入和修訂來奉行開放和漸進的監管運作。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AMF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负责监管法国金融市场内进行销售的投资产品以及参与者,并且是欧洲和国际层面监管变革背后的驱动力。AMF为了稳定的金融市场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授权、监督,并在必要时进行检查、调查和执法等,竭力为国际金融监管做出贡献。除此之外,还努力与给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透明化,在必要时可以通过AMF的金融监察员为他们提供帮助。AMF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拥有监管权以及相当程度的财务和管理独立性。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 DFSA
迪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是一家獨立的金融服務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迪拜的專用金融自由區(DIFC)內進行的交易。 DFSA的監管職責包括資產管理、銀行業和信貸服務、證券、集體投資資金、託管和信託服務、商品期貨交易、伊斯蘭金融、保險、國際股票交易所和國際商品衍生品交易所。除了監管金融及輔助服務外,DFSA還負責監督和執行DIFC中適用的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TF)要求。 DFSA還獲得了DIFC公司註冊處(RoC)的授權,以調查DIFC公司和合夥企業所涉嫌嚴重違反DIFC公司法的情況,並尋求適用於註冊處的執法補救措施。
澳大利亞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 AUSTRAC
我們是澳大利亞交易報告與分析中心(AUSTRAC),同時作為監管機構和金融情報機構開展工作,致力於維護澳大利亞的安全。我們是澳大利亞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TF)監管機構及金融情報機構。雙重職能使我們能夠利用金融情報和監管措施,發現、防範並打擊: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擴散融資以及嚴重和有組織犯罪。
馬爾他金融服務局 MFSA
馬耳他金融服務局(MFSA)是馬耳他的獨立金融服務監管機構,於2002年7月23日根據《議會法》(馬耳他法律第330章)成立。 MFSA的主要職能包括保護消費者,維護金融市場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以及監督金融服務活動,包括監管銀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投資服務公司和集體投資計劃,證券市場,認可的投資交易所,信託管理公司,公司服務提供商和退休金計劃。 MFSA也為政府在製定與金融服務業有關的政策方面提供諮詢服務。
愛爾蘭中央銀行 CBI
在2010年之前,所有愛爾蘭的金融實體均受到愛爾蘭金融服務監管局(IFSRA)的監管。但是,2011年成立了一個新的監管機構,稱為愛爾蘭中央銀行委員會(CBIC)。該委員會的職責是向CBI監管的經紀人頒發許可證,但它還有許多其他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監督以下服務提供商及其活動:保險提供商,包括一般保險和人壽保險以及任何與消費者有關的事宜; 信用社; 信貸和抵押貸款提供者以及放債人,以及監督客戶收費和相關的消費者問題。
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 AFM
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AFM)自2002年3月1日起負責監理金融市場的運作。
盧森堡金融業監理委員會 CSSF
金融監理委員會 (CSSF) 履行審慎監理和市場監督的職責,以確保金融部門的安全和穩健,完全出於公共利益。在其職權範圍內,它確保授權實體和發行人遵守適用於其的法規,包括旨在確保保護金融消費者和防止利用金融部門進行以下目的的法規: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 CSSF 在歐洲和國際監管領域代表盧森堡。
韓國金融情報分析院 FIU
韓國金融情報中心 (KoFIU) 成立於 2001 年,任務目標是防止洗錢活動和非法跨境貨幣轉移,這兩種活動都是由濫用金融機構進行的。
巴林中央銀行 CBB
巴林中央銀行(Central Bank of Bahrain)是巴林王國負責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官方機構,成立於2006年,由原巴林貨幣局與銀行監管機構整合而成,並依據國家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相關法律設立。
賽普勒斯證券和交易委員會 CYSEC
賽普勒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是根據《2001年證券交易委員會(設立和責任)法》第5條而成立的公共法人實體。 CySEC是一個獨立的公共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投資服務市場、在塞浦路斯共和國進行的可轉讓證券交易以及集合投資和資產管理部門。它還對提供行政服務的公司進行監督,這些服務不受ICPAC和塞浦路斯律師協會的監督。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管理局 FMA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管理局(FMA)是根據公法設立的自治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該機構獨立進行各項活動,不受任何指令的約束。 FMA的組織架構、職責和權力均受《金融市場管理局法》(FMA法案)的約束。
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 FMA
作為 2002 年成立的綜合監管機構,奧地利金融市場管理局將所有重要提供者和職能的監管集中在一個框架內。
西班牙銀行 BDE
西班牙銀行(Banco de España):西班牙的中央銀行,由卡洛斯三世於1782年創立,總部位於馬德里。現今為歐洲中央銀行體系(ESCB)的成員,負責執行貨幣政策並作為國家最高金融監管機構。
立陶宛銀行 LB
立陶宛銀行(Bank of Lithuania)是立陶宛的中央銀行,也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成員。立陶宛銀行履行以下主要職能:維持價格穩定,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充當國庫的代理。作為歐元體系的一部分,它與歐洲央行和其他歐元區中央銀行合作,共同製定歐元區貨幣政策及其實施決策。
捷克國家銀行 CNB
捷克國家銀行(CNB)是捷克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和金融市場監督機構,總部位於布拉格,並且是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成員。 CNB制定貨幣政策,發行紙幣和硬幣,並管理捷克克朗的流通與支付系統和銀行之間的結算。它還對銀行業,資本市場,保險業,養老基金,信用社和電子貨幣機構進行監督,並對外匯行業進行監督。
波蘭金融監管局 KNF
波蘭金融監管局於2006年9月19日正式開始活動,即2006年7月21日《金融市場監管法》生效之日(Dz. U. of 2006,第157號,第1119項,修訂版)。接管了保險、養老基金監督委員會和波蘭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職責,然而上述法案均被廢除。在2008年1月1日波蘭監管局接管了銀行監管委員會的職責。 波蘭金融監督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確保金融市場的有序運作和安全發展。 展望於成立一個對所有參與者來說都是一個安全的金融市場。 對此波蘭監管局採取了積極的行動,例如使用最現代科技來管理資訊和知識並且給受監管實體和利益相關者在金融市場提供了高度信任的機會。
丹麥金融服務管理局 FSA
丹麥金融服務管理局的首要任務是監管金融企業—銀行、抵押信貸機構、退休金和保險公司等。
瑞典金融監理局 FI
FI 是負責監控金融市場的政府機構。我們促進穩定的金融體系,有助於永續發展和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我們為金融公司發布規則並監督這些規則的遵守。我們也分析可能導致金融體係不穩定的風險。
芬蘭金融監理局 FIN-FSA
Finanssivalvonta,即金融監理局 (FIN-FSA),是芬蘭金融和保險部門的監理機構。該機構監管的實體包括銀行、保險和退休金公司以及保險業的其他公司、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赫爾辛基證券交易所。
挪威金融監理局 Finanstilsynet
挪威金融監理局(Finanstilsynet)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其運作依據挪威議會(Storting)、政府和財政部所頒布的法律和決定。挪威金融監理局也積極參與廣泛的國際合作。透過《歐洲經濟區協議》,歐盟金融市場監管法規已納入挪威法律。
愛沙尼亞金融监管局 FSA
金融監管局於2002年1月1日成立,加入了Eesti Pank的銀行監管局和財政部的保險監管局和證券檢查局的職能。 它是一個具有自主責任和預算的金融監督和危機解决機构,可以代表愛沙尼亞州進行獨立決策工作。
北歐愛沙尼亞經濟&金融監督會 MTR
愛沙尼亞共和國經濟事務和通訊部(MTR)負責監督金融公司以及參與愛沙尼亞資本市場的公司的活動。受MTR監管的經紀商受商務部和MiFID規定的衍生品監管,這使得該國可以根據歐盟實施的監管標準向其消費者提供外匯交易渠道。
南非金融部門行為監管局 FSCA
南非金融部門行為監管局(FSCA)是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監管者,這些金融機構根據金融部門法律獲得許可,包括銀行,保險公司,退休基金和管理人以及市場 基礎設施。 FSCA負責市場行為的監管和監督。 FSCA旨在提高和支援金融市場的效率和完整性,並通過促進金融機構對金融客戶的公平對待以及向金融客戶提供金融教育來保護他們。 FSCA將進一步協助維持金融穩定。
阿斯塔納金融服務管理局 AFSA
阿斯塔納金融服務管理局 (AFSA)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成立,作為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 (AIFC) 的獨立監管機構。 AFSA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法人和法定機構,根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關於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成立。
薩爾瓦多國家數位資產委員會 CNAD
薩爾瓦多國家數位資產委員會(CNAD)是薩爾瓦多政府設立的官方獨立機構,專門負責監管、監督並促進數位資產(加密貨幣)生態系統的發展。
喬治亞國家銀行 NBG
喬治亞國家銀行對金融部門進行監管,旨在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體系透明,並保護該部門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喬治亞國家銀行也負責監督喬治亞州《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所界定的報告實體遵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以及金融監理局和格魯吉亞國家銀行依據該法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管工作採用基於風險的方法,透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此外,格魯吉亞國家銀行也是政府的銀行和稅務代理機構。
印度尼西亞金融服務管理局 OJK
印尼金融服務管理局(OJK)是印尼負責金融服務行業監管的官方機構,成立於2011年,並依據《金融服務管理法》設立,隸屬於國家金融體系的獨立監管機構。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 SCM
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SC)於 1993 年 3 月 1 日根據 1993 年證券委員會法令(SCA)成立。屬於自籌資金法定機構,負責監管和發展馬來西亞資本市場。我們的使命是“促進和維護公平、高效、安全和透明的證券和衍生品市場;促進創新和競爭性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 BMA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管理局或BMA)監管百慕大的金融服務部門。 該局於1969年根據法令成立。 多年來,其角色不斷演變,以滿足金融服務業不斷變化的需求。 除了監督、監管和檢查在管轄範圍內經營的金融機構,它還發行百慕大的國家貨幣,管理外匯管制交易,協助其他當局偵查和預防金融犯罪,並就銀行和其他金融和貨幣事務向政府提供建議。
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CIMA
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是1997年1月1日根據《金融管理局法》成立的法人團體,由開曼群島政府金融服務監督部和開曼群島貨幣發行局合併而成,並接管這兩個機構的職責和活動,包括:發行和贖回開曼群島貨幣以及貨幣儲備管理;金融服務的監管和監督,對洗錢法規的遵守情況的監控,政策和程序監管手冊的發布以及原則聲明和指導規則的發布;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協助,包括執行諒解備忘錄以協助進行綜合監管;就貨幣,監管和合作事宜向政府提供諮詢。
巴哈馬群島的證券委員會 SCB
巴哈馬證券委員會(下稱“委員會”)(SCB) 是根據《1995年證券委員會法》於1995年成立的法定機構。此法已被廢除,並由新的法律取代。如今,《 2011年證券業法》(SIA,2011)對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界定。該委員會負責管理《 2011年證券業法》(SIA,2011)和《2003年投資基金法》(IFA),並監管投資基金、證券和資本市場活動。該委員會自2008年1月1日起被任命為金融和公司服務的審查機構,還負責管理《2000年金融和公司服務提供者法》。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Thailand)是泰國負責證券與資本市場監管的官方機構,隸屬於財政體系相關政府部門。該機構依據《1992年證券與交易法》設立,主要負責證券市場、債券市場及衍生品市場的註冊與監管,同時對證券公司、投資顧問及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承擔上市公司資訊揭露審核、市場秩序維護及投資者保護等職能,是泰國資本市場體系中的核心監管機構之一。
菲律賓中央銀行 BSP
菲律賓中央銀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簡稱BSP)是菲律賓共和國的中央銀行。它於1993年7月3日根據1987年菲律賓憲法和1993年新中央銀行法的規定成立。菲律賓中央銀行成立於1949年1月3日,是菲律賓的中央貨幣當局。菲律賓中央銀行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時享有財政和行政自主權。
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 GFSC
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的整體宗旨是監管直布羅陀的金融服務行業。其目標是保護消費者,提升直布羅陀作為優質金融服務中心的聲譽,並促進良好商業行為。
馬來西亞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 LFSA
馬來西亞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LFSA)於1996年2月15日根據《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法案1996》成立。 LFSA是負責納閩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Labuan IBFC)的開發和管理的法定機構。 LFSA的關鍵角色是對在Labuan IBFC內運營的受監管實體進行許可和監管,並確保所有實體都遵循內部和國際最佳標準。 LFSA還為Labuan IBFC的商業和金融服務的有序開展制定了政策。
保加利亞金融監督委員會 FSC
根據《金融監督委員會法》,保加利亞金融監督委員會(FSC)於2003年3月1日成立。該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並向保加利亞共和國國民議會報告其活動。該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負責監管和控制金融體系的各個部分-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健康保險市場和養老保險市場。
克羅埃西亞金融服務監理局 Hanfa
克羅埃西亞金融服務監理局(Hanfa)是一個監管機構,其活動範圍和權限涵蓋對金融市場、金融服務以及提供這些服務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監管。
斯洛伐克國家銀行 NBS
斯洛維尼亞國民銀行 (NBS) 於 1993 年 1 月 1 日根據斯洛伐克共和國國民議會第 566/1992 Coll. 號法案成立。斯洛伐克國家銀行作為斯洛伐克共和國的獨立中央銀行。
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 CMB
土耳其資本市場委員會(CMB) 是負責土耳其證券市場監管與監督的主管機構。根據 1981 年頒布的《資本市場法》(CML) 授權,CMB 負責制定資本市場相關的詳細法規,以規範市場運作,並推動資本市場工具及市場機構的發展。
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 FSA
塞席爾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是塞席爾非銀行金融服務的自治機構,根據《金融服務管理局法案2013》成立,為塞席爾非銀行金融服務領域提供執照許可,監管,實施法規和合規要求,監控和監督業務行為的服務。受監管的活動包括信託服務,資本市場和集體投資計劃,保險,賭博。 FSA還負責在塞席爾註冊國際商業公司,基金會,有限合夥企業和國際信託的業務。
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根據2001年12月頒布的《金融服務委員會法案》成立,是一家自治的金融監管機構。該機構負責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內外的所有從事金融服務的企業和個人提供授權和監管服務,包括保險、銀行、信託服務、企業管理、投資業務、破產服務、公司註冊、有限合夥企業以及知識產權等。自2002年以來,FSC承擔了之前政府金融服務部的職能。作為金融服務監管者,該機構還負責促進公眾對金融體系及其產品的了解,制定監管活動範圍,減少金融犯罪並防止市場濫用。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 FSC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是非銀行金融服務部門和全球業務的綜合監管機構。成立於2001年,FSC由2007年 “ 金融服務法”授權,並得到“2005年證券法”、2005年 “ 保險法”和“2012年私人養老金計劃法”等許可,來監管這些業務活動。
莫埃利國際服務管理局 MISA
1998年,從前共和國獲得獨立和自治後,莫埃利政府通過了《莫埃利服務法》(1998 ),這是一部針對公司註冊(包括受監管的金融實體和博彩賭場)的開創性法律。該法後於 2001 年進行了修訂。 《莫埃利憲法》第 36-38 條對島上的公共和私人財產做出詳細規定,其中包括 M.I.S.A.(莫埃利國際服務管理局)具有促進和監管私人投資的權力。第 63 條中的適用條款也證實了莫埃利國際服務管理局的權威性,即該局是莫埃利唯一的境外領土管理局,負責金融服務和許可證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