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监管机构

收录全球54家金融监管机构信息,涵盖监管牌照、监管披露及监管黑名单等,协助投资者了解金融机构的合规及风险状况。

全球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全国多州许可系统与登记处 NMLS

美国
2010年成立在岸

NMLS® Consumer Access℠ 是由全国多州许可系统/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 (NMLS) 提供的免费公共服务。它使消费者能够核实抵押贷款、消费金融、债务减免和货币服务公司、分支机构和个体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州级经营许可证。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平台的《使用条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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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美国
1990年成立在岸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一个局。 FinCEN的负责人由财政部长任命,并向财政部恐怖主义和金融情报次长汇报。FinCEN的任务是通过对金融情报的收集,分析和传播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战略运用来保护金融系统免遭非法使用,并打击洗钱活动,促进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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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证券管理局 CSA

加拿大
1997年成立在岸

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汇集各省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共同交流理念,致力于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确保加拿大证券行业的顺畅运作。通过合作制定规则、法规和其他项目,CSA有助于避免工作重复,并简化寻求筹集投资资金的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行业从业者的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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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 FINTRAC

加拿大
2000年成立在岸

加拿大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FINTRAC)成立于2000年,是加拿大的金融情报单位,总部位于渥太华。FINTRAC依据《犯罪收益(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PCMLTFA)及其法规成立,并在其范围内运作。FINTRAC主要负责侦查、预防、威慑加拿大金融业的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威胁加拿大金融业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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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新加坡
1971年成立在岸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金融机构的综合监管机构。1970年,议会通过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 促使在1971年1月1日成立了MAS。该法案的通过赋予了MAS监管新加坡金融服务业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被授权担任政府的银行家和金融代理人。它也受委托来促进货币稳定,以及制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信贷和汇率政策。1977年4月,政府决定将对保险业的管理归入MAS。 《证券业法》(1973)的监管职能也于1984年9月移交给了MAS。MAS现在管理与货币,银行业,保险,证券和金融部门有关的各种法规。自2002年10月1日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合并以来,MAS还承担货币发行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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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SFC

中国香港
1989年成立在岸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于 1989 年成立,是一家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赋予证监会调查、纠正及纪律处分权力。SFC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而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征费及牌照费用。 证监会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和维护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廉洁稳健,从而令投资者和业界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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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厅 FSA

日本
2000年成立在岸

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监管日本所有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包括外汇经纪商。FSA的最终目的是维持该国的金融体系并确保其稳定性。它还负责保护证券投资者,保险保单持有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它以多种不同方式实现其目标,包括制定规划和政策,监督金融服务提供商,监督证券交易以及审查私营部门的金融机构。FSA成立之初只是一个行政机构,但是在2001年成为日本内阁府的外部代表时,其职责有所扩大。它不仅接管了金融重组委员会的职责,还负责承接破产的金融机构。如今,FSA对日本财务大臣负责,并承担着广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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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FCA

英国
2013年成立在岸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但独立于英国政府运作,并通过向金融服务业成员收取费用来获得资金。2012年12月19日,《金融服务法2012》获得王室批准,并于2013年4月1日生效。该法案为金融服务建立了新的监管框架(FCA),并撤销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FCA监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金融公司,并维护英国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着眼于零售和批发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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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 BaFin

德国
2002年成立在岸

在2002年之前,德国的金融行业监管工作由三个独立的机构负责。随着《金融服务和一体化法》的通过,BaFin于2002年5月成立。该法令和三个机构合并的目的是创建一个能够覆盖所有金融市场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合并后的机构分别是联邦银行监管办公室,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办公室和联邦保险监管办公室。随着《2003年银行法》的通过,BaFin承担了进一步的责任,其目的是增强对客户的保护并提高德国金融体系的声誉, 还拥有监测金融机构的信誉、并收集有关它们的详细信息的额外权利。这一特殊责任是与德国央行共同承担的。目前,由于欧洲中央银行正在接管监督银行业的责任,BaFin正处于一个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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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 VARA

阿联酋
2022年成立在岸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酋长国设立的虚拟资产专门监管机构,成立于2022年,根据《迪拜虚拟资产法》设立,隶属于迪拜世界贸易中心管理体系下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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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扎比全球市场 ADGM

阿联酋
2004年成立在岸

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的成立旨在倡导稳步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并通过管理任何潜在的风险曝光和不良影响来维护整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完整性。FSRA的政策以及对ADGM规章制度的遵循仿照并遵从了国际公认的标准,确保金融实体正常运作,市场参与者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中蓬勃发展以及投资者的最佳利益受到保障。FSRA提供最高水平的监管透明度和参与度,并通过公开咨询以及参与规则和政策的引入和修订来奉行开放和渐进的监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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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AMF

法国
2003年成立在岸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负责监管法国金融市场内进行销售的投资产品以及参与者,并且是欧洲和国际层面监管变革背后的驱动力。AMF为了稳定的金融市场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授权、监督,并在必要时进行检查、调查和执法等,竭力为国际金融监管做出贡献。除此之外,还努力与给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透明化,在必要时可以通过AMF的金融监察员为他们提供帮助。AMF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拥有监管权以及相当程度的财务和管理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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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 DFSA

阿联酋
2004年成立在岸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是一家独立的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的专用金融自由区(DIFC)内进行的交易。 DFSA的监管职责包括资产管理、银行业和信贷服务、证券、集体投资资金、托管和信托服务、商品期货交易、伊斯兰金融、保险、国际股票交易所和国际商品衍生品交易所。除了监管金融及辅助服务外,DFSA还负责监督和执行DIFC中适用的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TF)要求。DFSA还获得了DIFC公司注册处(RoC)的授权,以调查DIFC公司和合伙企业所涉嫌严重违反DIFC公司法的情况,并寻求适用于注册处的执法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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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 AUSTRAC

澳大利亚
1989年成立在岸

我们是澳大利亚交易报告与分析中心(AUSTRAC),同时作为监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开展工作,致力于维护澳大利亚的安全。我们是澳大利亚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AML/CTF)监管机构及金融情报机构。双重职能使我们能够利用金融情报和监管措施,发现、防范并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扩散融资以及严重和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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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金融服务局 MFSA

马耳他
2002年成立在岸

马耳他金融服务局(MFSA)是马耳他的独立金融服务监管机构,于2002年7月23日根据《议会法》(马耳他法律第330章)成立。 MFSA的主要职能包括保护消费者,维护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监督金融服务活动,包括监管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投资服务公司和集体投资计划,证券市场,认可的投资交易所,信托管理公司,公司服务提供商和退休金计划。MFSA也为政府在制定与金融服务业有关的政策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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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央行 CBI

爱尔兰
2011年成立在岸

在2010年之前,所有爱尔兰的金融实体均受到爱尔兰金融服务监管局(IFSRA)的监管。 但是,2011年成立了一个新的监管机构,称为爱尔兰中央银行委员会(CBIC)。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向CBI监管的经纪人颁发许可证,但它还有许多其他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监督以下服务提供商及其活动:保险提供商,包括一般保险和人寿保险以及任何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宜; 信用社; 信贷和抵押贷款提供者以及放债人,以及监督客户收费和相关的消费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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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 AFM

荷兰
2002年成立在岸

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 (AFM)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负责监督金融市场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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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CSSF

卢森堡
1998年成立在岸

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CSSF) 履行审慎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责,以确保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健,完全符合公众利益。在其职权范围内,它确保授权实体和发行人遵守适用于他们的法规,包括旨在确保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防止利用金融业进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法规。CSSF 代表卢森堡参与欧洲和国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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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金融情报分析院 FIU

韩国
2001年成立在岸

韩国金融情报中心 (KoFIU) 成立于 2001 年,其任务目标是防止洗钱活动和非法跨境货币转移,这两种活动都是由滥用金融机构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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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中央银行 CBB

巴林
2006年成立在岸

巴林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Bahrain)是巴林王国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官方机构,成立于2006年,由原巴林货币局与银行监管机构整合而成,并依据国家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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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 CYSEC

塞浦路斯
2001年成立在岸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是根据《2001年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和责任)法》第5条而成立的公共法人实体。CySEC是一个独立的公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投资服务市场、在塞浦路斯共和国进行的可转让证券交易以及集合投资和资产管理部门。它还对提供行政服务的公司进行监督,这些服务不受ICPAC和塞浦路斯律师协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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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 FMA

列支敦士登
2005年成立在岸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是根据公法设立的自治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机构独立开展各项活动,不受任何指令的约束。FMA的组织架构、职责和权力均受《金融市场管理局法》(FMA法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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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 FMA

奥地利
2022年成立在岸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是 2002 年成立的综合监管机构,将所有重要提供商和职能的监管集中于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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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银行 BDE

西班牙
1782年成立在岸

西班牙银行 (Banco de España):西班牙的中央银行,由卡洛斯三世于1782年创立,总部位于马德里。现今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SCB)的成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并作为国家最高金融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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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银行 LB

立陶宛
1922年成立在岸

立陶宛银行(Bank of Lithuania)是立陶宛的中央银行,也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成员。 立陶宛银行履行以下主要职能:维持价格稳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充当国库的代理。 作为欧元体系的一部分,它与欧洲央行和其他欧元区中央银行合作,共同制定欧元区货币政策及其实施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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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国家银行 CNB

捷克
1993年成立在岸

捷克国家银行(CNB)是捷克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市场监督机构,总部位于布拉格,并且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成员。CNB制定货币政策,发行纸币和硬币,并管理捷克克朗的流通与支付系统和银行之间的结算。它还对银行业,资本市场,保险业,养老基金,信用社和电子货币机构进行监督,并对外汇行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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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金融监管局 KNF

波兰
2006年成立在岸

波兰金融监管局于 2006 年 9 月 19 日正式开始活动,即 2006 年 7 月 21 日《金融市场监管法》生效之日(Dz. U. of 2006,第 157 号,第 1119 项,修订版)。接管了保险、养老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波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责,然而上述法案均被废除。在2008年1月1日波兰监管局接管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职责。 波兰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运作和安全发展。展望于成立一个对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一个安全的金融市场。对此波兰监管局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例如使用最现代科技来管理信息和知识并且给受监管实体和利益相关者在金融市场提供了高度信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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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丹麦
1988年成立在岸

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监管金融机构——银行、抵押贷款机构、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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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金融监管局 FI

瑞典
1991年成立在岸

FI 是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政府机构。我们提倡建立稳定的金融体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我们为金融公司制定规则并监督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我们还分析可能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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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金融监管局 FIN-FSA

芬兰
2009年成立在岸

Finanssivalvonta,即金融监管局 (FIN-FSA),是芬兰金融和保险业的监管机构。该机构监管的实体包括银行、保险和养老金公司以及其他保险业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赫尔辛基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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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金融监管局 Finanstilsynet

挪威
1986年成立在岸

挪威金融监管局(Finanstilsynet)是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其运作依据挪威议会(Storting)、政府和财政部颁布的法律和决定。挪威金融监管局也积极参与广泛的国际合作。通过《欧洲经济区协议》,欧盟金融市场监管法规已纳入挪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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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 FSA

爱沙尼亚
2002年成立在岸

金融监管局于 2002 年 1 月 1 日成立,加入了 Eesti Pank 的银行监管局和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局和证券检查局的职能。它是一个具有自主责任和预算的金融监督和危机解决机构,可以代表爱沙尼亚州进行独立决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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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爱沙尼亚经济&金融监督会 MTR

爱沙尼亚
1992年成立在岸

爱沙尼亚共和国经济事务和通讯部(MTR)负责监督金融公司以及参与爱沙尼亚资本市场的公司的活动。受MTR监管的经纪商受商务部和MiFID规定的衍生品监管,这使得该国可以根据欧盟实施的监管标准向其消费者提供外汇交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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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 FSCA

南非
1991年成立在岸

南非金融部门行为监管局(FSCA)是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管者,这些金融机构根据金融部门法律获得许可,包括银行,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和管理人以及市场 基础设施。 FSCA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监督。 FSCA旨在提高和支援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完整性,并通过促进金融机构对金融客户的公平对待以及向金融客户提供金融教育来保护他们。 FSCA将进一步协助维持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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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 AFSA

哈萨克斯坦
2018年成立在岸

阿斯塔纳金融服务管理局 (AFSA) 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成立,作为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AIFC) 的独立监管机构。AFSA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人和法定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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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国家数字资产委员会 CNAD

萨尔瓦多
2023年成立在岸

萨尔瓦多国家数字资产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 Activos Digitales,简称 CNAD)是萨尔瓦多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监管、审查和促进数字资产(加密货币)生态系统的官方独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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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国家银行 NBG

格鲁吉亚
1919年成立在岸

格鲁吉亚国家银行对金融部门进行监管,旨在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体系透明,并保护该部门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格鲁吉亚国家银行还负责监督格鲁吉亚《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所界定的报告实体遵守该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及金融监管局和格鲁吉亚国家银行依据该法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管工作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外,格鲁吉亚国家银行还是政府的银行和税务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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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 OJK

印尼
2011年成立在岸

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是印度尼西亚负责金融服务行业监管的官方机构,成立于2011年,并依据《金融服务管理法》设立,隶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独立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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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 SCM

马来西亚
1993年成立在岸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C)于 1993 年 3 月 1 日根据 1993 年证券委员会法令(SCA)成立。 属于自筹资金法定机构,负责监管和发展马来西亚资本市场。我们的使命是“促进和维护公平、高效、安全和透明的证券和衍生品市场;促进创新和竞争性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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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大金融管理局 BMA

百慕大
1969年成立离岸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管理局或 BMA)监管百慕大的金融服务部门。该局于 1969 年根据法令成立。多年来,其角色不断演变,以满足金融服务业不断变化的需求。除了监督、监管和检查在管辖范围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它还发行百慕大的国家货币,管理外汇管制交易,协助其他当局侦查和预防金融犯罪,并就银行和其他金融和货币事务向政府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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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开曼群岛
1997年成立离岸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是1997年1月1日根据《金融管理局法》成立的法人团体,由开曼群岛政府金融服务监督部和开曼群岛货币发行局合并而成,并接管这两个机构的职责和活动,包括:发行和赎回开曼群岛货币以及货币储备管理;金融服务的监管和监督,对洗钱法规的遵守情况的监控,政策和程序监管手册的发布以及原则声明和指导规则的发布;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协助,包括执行谅解备忘录以协助进行综合监管;就货币,监管和合作事宜向政府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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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群岛的证券委员会 SCB

巴哈马
1995年成立离岸

巴哈马证券委员会(下称“委员会”)(SCB) 是根据《1995年证券委员会法》于1995年成立的法定机构。此法已被废除,并由新的法律取代。如今,《 2011年证券业法》(SIA,2011)对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界定。该委员会负责管理《 2011年证券业法》(SIA,2011)和《2003年投资基金法》(IFA),并监管投资基金、证券和资本市场活动。该委员会自2008年1月1日起被任命为金融和公司服务的审查机构,还负责管理《2000年金融和公司服务提供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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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泰国
1992年成立在岸

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Thailand)是泰国负责证券与资本市场监管的官方机构,隶属于财政体系相关政府部门。该机构依据《1992年证券与交易法》设立,主要负责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注册与监管,同时对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及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核、市场秩序维护及投资者保护等职能,是泰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核心监管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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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菲律宾
1993年成立在岸

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简称BSP)是菲律宾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于1993年7月3日根据1987年菲律宾宪法和1993年新中央银行法的规定成立。菲律宾中央银行成立于1949年1月3日,是菲律宾的中央货币当局。菲律宾中央银行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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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 GFSC

直布罗陀
1989年成立在岸

直布罗陀金融服务委员会的总体宗旨是监管直布罗陀的金融服务行业。其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提升直布罗陀作为优质金融服务中心的声誉,并促进良好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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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 LFSA

马来西亚
1996年成立在岸

马来西亚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LFSA)于1996年2月15日根据《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法案1996》成立。LFSA是负责纳闽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Labuan IBFC)的开发和管理的法定机构。 LFSA的关键角色是对在Labuan IBFC内运营的受监管实体进行许可和监管,并确保所有实体都遵循内部和国际最佳标准。 LFSA还为Labuan IBFC的商业和金融服务的有序开展制定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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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金融监管局 FSC

保加利亚
2003年成立在岸

根据《金融监督委员会法》,保加利亚金融监督委员会(FSC)于2003年3月1日成立。 该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向保加利亚共和国国民议会报告其活动。 该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监管和控制金融体系的各个部分-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市场和养老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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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 Hanfa

克罗地亚
2005年成立在岸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Hanfa)是一个监管机构,其活动范围和职权范围涵盖对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以及提供这些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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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国家银行 NBS

斯洛伐克
1993年成立在岸

斯洛伐克国家银行(NBS)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委员会第 566/1992 号法案于 1993 年 1 月 1 日成立,是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独立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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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 CMB

土耳其
1981年成立在岸

土耳其资本市场委员会(Capital Markets Board of Türkiye,CMB) 是负责土耳其证券市场监管和监督的主管机构。根据 1981 年颁布的《资本市场法》(Capital Markets Law,CML) 授权,CMB 负责制定资本市场相关的详细法规,以规范市场运行,并推动资本市场工具及市场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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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

塞舌尔
2013年成立离岸

塞舌尔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是塞舌尔非银行金融服务的自治机构,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法案2013》成立,为塞舌尔非银行金融服务领域提供执照许可,监管,实施法规和合规要求,监控和监督业务行为的服务。受监管的活动包括信托服务,资本市场和集体投资计划,保险,赌博。FSA还负责在塞舌尔注册国际商业公司,基金会,有限合伙企业和国际信托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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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

维尔京群岛
2000年成立离岸

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根据2001年12月颁布的《金融服务委员会法案》成立,是一家自治的金融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内外的所有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授权和监管服务,包括保险、银行、信托服务、企业管理、投资业务、破产服务、公司注册、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知识产权等。自2002年以来,FSC承担了之前政府金融服务部的职能。作为金融服务监管者,该机构还负责促进公众对金融体系及其产品的了解,制定监管活动范围,减少金融犯罪并防止市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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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 FSC

毛里求斯
2001年成立离岸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是非银行金融服务部门和全球业务的综合监管机构。成立于2001年,FSC由2007年 “ 金融服务法”授权,并得到“2005年证券法”、2005年 “ 保险法”和“2012年私人养老金计划法”等许可,来监管这些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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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埃利国际服务管理局 MISA

科摩罗
1988年成立离岸

1998年,从前共和国获得独立和自治后,莫埃利政府通过了《莫埃利服务法》(1998 ),这是一部针对公司注册(包括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和博彩赌场)的开创性法律。该法后于 2001 年进行了修订。 《莫埃利宪法》第 36-38 条对岛上的公共和私人财产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包括 M.I.S.A.(莫埃利国际服务管理局)具有促进和监管私人投资的权力。第 63 条中的适用条款也证实了莫埃利国际服务管理局的权威性,即该局是莫埃利唯一的境外领土管理局,负责金融服务和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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